司法鉴定说公道
夏世分,女,57岁,2012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两次住院治疗。2013年2月20日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3年7月15日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T12椎体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4年8月4日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夏世分的伤残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评定。
我中心接受鉴定委托后,迅速组织鉴定人员认真审阅病历和相关鉴材,并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夏世分进行法医学检验。
在对被鉴定人的法医学检查中,我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听取被鉴定人的自诉症状:阴雨天明显腰背部酸胀、有不适感等,仔细对其进行查体检验并得出:脊柱外观未见明显畸形,腰背部可见三条长均为2cm、两条长均为3cm、一条长为2.5cm的手术瘢痕。腰背部压痛(-),腰部活动功能受限。余未见明显异常。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病历、影像资料片等,以及鉴定人法医学检查所见,我中心司法鉴定人做出鉴定如下:被鉴定人夏世分于2012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腰部外伤,在长丰县人民医院下塘分院治疗可确认。出院后按医嘱卧床休息一段时间,因“仍然自觉后胸背部疼痛不适,伴活动明显受限”,先后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4日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查诊治疗,医院予以摄片后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行后路微创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2012年12月28日及2013年1月4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摄片证实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技术及设备等因素,初接治医院虽未作出明确诊断,但病历记录的症状及出院医嘱可佐证。同时根据影像学片显示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骨折),可排除在本次事故之前受伤的情况存在;根据社区委员会证明,可排除在本次事故之后二次伤害的情况存在。故在排除陈旧性损伤和二次损伤的情况下,结合其伤后临床症状及治疗过程,认为夏世分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且本次事故是造成骨折的直接原因。综上可进一步认为夏世分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的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直接因果关系)。
长丰县人民法院本案的承办法官在本案审理结束后,主动与本中心鉴定人取得联系,告知本中心,本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已认可,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法院已按照本中心的鉴定意见判决本案。并且法院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今后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