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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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文书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如果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时,则应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由其对该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方面的鉴定,对确定方向,缩小范围,查缉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时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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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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