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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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终结后及时鉴定。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鉴定原则: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听力残疾: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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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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