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书写人进行归类。
差异点因书写人的因素而形成。形形色色的差异点,无外乎都是来源于同一人的笔迹或者非同一人的笔迹。同一人的笔迹是指检材与样本是同一人所写,而非同一人的笔迹是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其中非同一人的笔迹又可分为故意模仿书写人的笔迹;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请人;以及根本不是书写人所写而被误认为是其所写(如顶替)等情形。
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然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因为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主张的事实需要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