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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
信息来源:www.ahtzjd.com    发布时间:2019.09.25

在申请工伤或者是事故鉴定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听到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这两个词,两者之间只差了一个字,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就是因为这一字之差,两者之间就是天差地别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肥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

      区别一、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区别二、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区别三、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zui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除此之外,二者在使用目的和等级划分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家在申请相关鉴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希望以上的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