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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伤残鉴定具体应该怎么做
信息来源:www.ahtzjd.com    发布时间:2020.03.02
      在日常的工作和出行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事故,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候需要通过一些法律手段进行鉴定,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伤残鉴定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下面合肥伤残鉴定机构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方法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方法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方法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伤残鉴定的具体做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伤情状况所采用的伤残鉴定方法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大家在选择伤残鉴定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