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委托“文书鉴定”因为送检人不十分了解送检的程序,司法鉴定费用,或送检材料不符合鉴定要求,委托“文书鉴定”案件的退、补率达25%左右,该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其结果是:徒劳往返,增加了送检时间和成本;贻误战机;导致鉴定结论产生偏差,合肥司法鉴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委托鉴定的程序,委托鉴定必须由送检单位出具委托书、介绍信或公函。
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送鉴的材料或者失实的;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司法鉴定程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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